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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区投资优惠方案.doc

上传人:pppccc8 2018/11/16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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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园区投资优惠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营商综合成本,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进入工业园和高新科技园的新办工业企业,实施以下优惠办法:
一、 项目审批。
(一) 外来投资企业由经贸或外经贸部门实施全程代理服务。必要时可联席会议审批,开设快速办事通道。
(二) 外商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资料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项目确认书;符合条件的企业7个工作日内登记注册;企业符合用地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材料上报;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外资项目的用地,实行专人跟踪,加快办理速度;工程建设项目手续齐全的,即审即办;其他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二、 减轻企业规费负担。
(一) 从年起5年内,所有行政性事业收费,除代国家和省收取的以外,一律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二) 服务性收费按实际成本收取,由物价部门从严核定。
(三)新办企业不属重污染的,其投产后的排污费,
经环保、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缓征、免征或只按监测核定总额的
3 0%计征;对投资治理三废的企业,其建设或改造的治理设施、场所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不再收取排污费。
(四)免收用水报装费。
三、用水价格元/立方米。
四、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规定分段计价。
五、用地优惠。
(一) 重大项目的用地,可依有关规定实行协议出让。
(二) 园区地价(包***,但未含购地范围内五通一平),耕地控制在每亩3万元以内,山地控制在每亩1万元以内。
(三) 投资者一次性缴交地价款有困难的,在付清农民的各项补偿费和上缴中央、省的规费,办完征地手续后, 可先发用地证件,再在两年内分期付清其余地价款,余款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但全部地价款付清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
(四) 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或折价入股等灵活方式解决。租赁期不少于10年的,租金可给予优惠,租赁期内或期满后,租赁者如购买该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当地基准地价优先购买;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可用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办企业。
(五)投资超亿元或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六、税收优惠。
(一)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 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一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