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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路交〔2017〕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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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路交〔2017〕29号.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11/16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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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台州市路桥区交通运输局文件台路交〔2017〕29号台州市路桥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台州市路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台州市路桥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属各有关单位: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法制办《关于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制定《台州市路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台州市路桥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附件:(试行)(试行)台州市路桥区交通运输局2017年5月24日附件1台州市路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第七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等文字记录;(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六)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记录具体情况。第八条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予以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保存。第九条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