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智力资源将成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知识产权通过授予创新者以专有权或垄断权,来鼓励或刺激创新,同时也保障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从而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然而,知识产权具有的私权性和专用性的本质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一直在权衡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垄断与公众的合理需求这一矛盾。因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太多的创新被生产,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使太多的创新信息被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其合理、正当地使用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但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独占权非法限制竞争,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行为就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
竞争是实现持续经济繁荣的有效机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所在,而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非常普遍的一种反竞争行为,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成为许多国家日益关注的问题。知识产权滥用不仅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的初衷,而且会严重阻碍市场公平、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尤其在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情况下,国外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侵夺我国市场、利用市场地位谋取超额利润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量的事实,让我们触目惊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相互关系是什么样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意义是什么,应该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本课题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进行研究。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
在传统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分属于两个法律部门的不同法律分支。知识产权法传统上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通过确认所有权,赋予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专有性、排他性的私权利,以鼓励革新、促进经济增长。而反垄断法作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其目标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利人的专有权、排他权,消除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以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并不矛盾,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垄断也符合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宗旨与目的。实际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两者在实践中就是要谋求权利和义务平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本质冲突和矛盾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的或者有一定限制的垄断的创造物,相反,竞争政策都是关于自由的,是反垄断的。因此,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最初并存的阶段,私法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和公法领域的反垄断法几乎处于互相敌视的状态。知识产权持有人认为,反垄断法的执行妨害了权利人自由使用和许可使用权利的独占性,减少了权利人的预期利益,并导致知识产权革新动力的不足。反垄断部门则认为,反垄断法试图维持竞争经济的生命力,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阻止了在未经许可复制、使用他人的创造发明状态下的竞争,因而阻碍了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
在理解中,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首先表现为私权和公权的矛盾。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尽管它也有公益目标,但主要和直接的还是为了私益目标;而反垄断法则主要是公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主要为了社会公益目标,因此,两者的潜在冲突在实质上反映了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冲突。一般来说,当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超出法定范围,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所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应当优先适用,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