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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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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8/11/19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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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铃证监会2014年12月底公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於是最新的政策,其中有这样几条新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直投基金的相关要求,并提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且为基金管理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并拥有管理控制权。相较于现行《规范》,新《规定》将直投子公司股权或出资比例由51%下降到了35%,但是增加了成为基金管理机构第一大股东的要求。原来《规范》规定: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自行管理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规定》要求直投子公司要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净资本、风险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直投子公司后,上述风险控制指标仍符合规定;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重要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直投子公司《规定》首次以“底线思维”明确了直投子公司及下属机构的行为规范。考虑到直投业务的私募性质,证券业协会仅原则上要求其建立投资管理、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及跟投等制度,并规定了若干不可触碰的底线:以商业***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对企业投资不得以企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前提;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等。《规定》也对负债经营放开了更大空间。将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负债余额由不得超过净资产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提高到了40%,并取消了现行《规范》中关于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规定》梳理并列明了直投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一是允许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债权有关的投资基金;二是允许设立直投资金,按照私募投资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资;三是允许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考虑到直投子公司与券商的关系,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业协会在《规定》的起草说明中强调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直投子公司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直投子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公司内设部门等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第三条直投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第四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第五条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由协会对其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直投子公司的设立及业务规则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 净资本、风险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直投子公司后,上述风险控制指标仍符合规定;(三) 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最近1年未查的情形;(四)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重要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直投子公司的;(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直投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直投子公司。第八条证券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直投子公司,应当持有直投子公司51%以上的股权并拥有管理控制权,且参股直投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 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二) 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 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存在重大不良记录;(四) 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 使用自有资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