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债务主体的变更与债务的承担.pdf

格式:pdf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债务主体的变更与债务的承担.pdf

上传人:rjmy2261 2015/9/1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债务主体的变更与债务的承担.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文资料采集于互联网,仅供学****交流,请于下载后 24 小时内自觉删除
整理人:宝护神婴儿监视器网址: 转载请注明
债务主体的变更与债务的承担
债务主体的变更,直接影响债务的承担。为了充分保障债权的实现,对债务转移给予关注是很
有必要的。笔者就以下几种常见债务主体变更的情形,谈一下债务承担的一已之见。
一、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停办后债务的承担
1、国务院国发(1985)102 号文件《关于要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规定:“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因审核不当而造成
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
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批复》(1987
年 8 月 29 日法<研>复[1987]33 号)规定:(1)行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及
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
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
管部门或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
本文资料采集于互联网,仅供学****交流,请于下载后 24 小时内自觉删除
整理人:宝护神婴儿监视器网址: 转载请注明
(2)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分支企业实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负债务应由
分支企业自己负责清偿;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
4、《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0 年 12 月 12
日国发[1990]68 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 号文件有关问题
的通知》(1991 年 3 月 16 日法<经发>[1991]10 号)规定:(1)具备法人条件且与开办公司的党政机
关脱钩的公司, 一律以其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承担债务。党政机关向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的,
应在收取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2)没有注册资金或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呈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
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将抽逃、转移的资金和隐
匿的财产全部退回,偿还公司债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 年 3
月 30 日法复[1994]4 号)。
该司法解释与前述(1991 年 3 月 16 日法<经>发[1991]10 号)的司法解释精神是一致的,只不过
将关系到企业法人资格条件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
(1)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