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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风险提示.doc

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8/11/2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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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团队国内旅游合同》风险提示
1请旅行社说明他们已经购买的保险,公司再有针对性的购买保险。(旅游意外险是强制险)
2补充协议应当明细:
“行”合同要明确约定:a飞机航班和起飞时间,b提供豪华空调车乘坐的准载人数,决不能用笼统的旅游车代替交通工具,以保证旅游者在旅游途中的舒服感和人身安全。
“食”:合同不仅要明确a一日餐数,每餐晕、素汤菜的数量和质量,b而且还要约定每桌就餐的人数。
“住”:明确酒店的星级标准和地点,而且要规避使用“相当于”等不规范和不确定的语句,同时还应避免离景区或市区较远的酒店住宿,免除旅游者的疲劳之苦。
“游”:旅游合同应明确旅游景点门票、进山票和“景中景”,“园中园”及索道费等的承担究竟包括在旅游费中还是由旅游者另行承担,要让旅游者旅游消费明白,避免旅游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遭到旅行社的侵害。补充协议切勿出现观或观赏某某景点。
“购”:旅游合同应明确在旅游过程中带旅游者参观生产基地或商业购物场所的次数时间和地点,以防止旅行社将旅游团变成购物团,增加旅游者的烦恼和不愉快。
“娱”:旅游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者所交旅游费包括旅行社给旅游者提供旅游过程中“行、食、住、游、购、娱”的所有费用。关于自费“娱、购”应完全尊重旅游者本人的意愿,旅行社及导游不得对旅游者施行强制和胁迫手段进行“娱、购”。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