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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委托书公证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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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委托书公证告知书.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18/11/20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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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办理不动产委托书公证告知书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委托书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术语告知和解释如下: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2、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你与其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公证书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你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申办公证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如果你认为承办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的其他参与办理该项公证的人员与你或你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你有权要求他们回避;(2)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保守在***过程中所知悉的秘密或隐私;(3)你有权请求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的时间除外;(4)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修改之处签名(按指印)确认;(5)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6)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之前,你有权撤回公证申请。5、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你有义务向公证机构做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如果你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公证机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你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公证费以及支付***中发生的翻译费、副本费等费用。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的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公证费;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6、关于你申办公证的委托书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术语,本公证员向你作出如下说明:(1)“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处理自己的事务。(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转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或出现其他特定事由时,将委托人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7、你签署委托书必须是出于自愿、是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因为恶意串通、或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你的委托行为无效,公证机构可以撤销公证书。8、本委托文件生效后,受托人(代理人)就取得了在代理权限内以你的名义(被代理人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你要对受托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9、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你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0、你(被代理人)知道受托人(代理人)以你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