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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1.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1/27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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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起诉书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沈检诉起字[2013]第28号被告人:毛小平,男,30岁。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法库县丁家房镇西大泉眼村3组64号,身份证号码210124198201252418。因故意杀人一案,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小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1月9号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2月19号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毛小平在丁家房镇西大泉眼村通往兴隆峪村的村路上,与同村村民康某某驾驶的辽AY1234校车相遇,毛小平因琐事与被害人康仲明发生口角,后康仲明让其妻子被害人许莹持刀(刀未从刀鞘拔出)下车,许莹下车后用刀拍打毛小平,康仲明也下车殴打毛小平,毛用砖头击打许莹后,将刀从许处抢来,将刀从刀鞘中拔出,将许莹和康仲明二人砍死。经法医鉴定,许莹因颈部创口造成右侧颈内静脉和颈总动脉离断致大失血死亡;康仲明因头面部、颈项部、胸腹部及四肢大量锐器砍创,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大量失血而死亡。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检验报告、物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毛小平也做了陈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小平对于被害人许莹、康仲明的暴力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十分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从重判处。此致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法院检察员xxxxxxxxx2013年xx月xx日(院印)附:1、起诉书副本一份;2、证人名单一份;3、证据目录一份;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5、被害人尸检报告;6、主要证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