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设计系统
一般规定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注: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2)封闭避难层;
(3)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4)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剧场等高大空间。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高度大于6M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2层及2层以上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宜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
自动自然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与自动自然排烟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设计要求
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XX M2,长边不宜大于60 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挡烟垂壁加以分隔。
穿越不同防烟分区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挡烟垂闭。
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10%,且不应小于。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M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顶层宜设有不小于 M2的可开启外窗;
(3)需要排烟的房间和疏散内走道,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分别不应小于该房间和内走道地面面积的2%;
(4)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或剧场舞台,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舞台地面面积的5%;
(5)建筑面积大于500 M2且净空高度大于6M、小于12M的大空间场所,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自然排烟区域内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开口中心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自动排烟窗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顶部或外墙上,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底边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且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单个自动排烟窗排烟开口的面积不应大于2d2;当排烟开口长边和短边长度之比大于2时,短边长度不应大于d。
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应采用下旋外开式;设置在屋面上的自动排烟窗宜采用对开式或百页式。
设置自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补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补风时,其补风口=有效面积宜按表选取,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2)当采用机械补风时,送风量宜按表选取,送风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5M/S;
(3)补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开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R如果补风口与排烟开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与排烟开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