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节选)
节选自:《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
一、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二、居室
(一)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五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表的规定。
居室类型及相关指标
类型
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每室居住人数(人)
1
2
3~4
6
≥8
人均使用面积(㎡/人)
单层床、高架床
16
8
6
—
—
双层床
—
—
—
5
4
储藏空间
立柜、壁柜、吊柜、书架
注:;
,不宜超过16人。
,居住人数一般不宜超过4人,。
(二)居室床位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残疾人居室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
(三)居室应有储藏空间,~;。设固定箱子架时,,,。书架的尺寸,,。
(四)贴邻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在相邻墙体的迎水面作防潮处理。
三、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四、辅助用房
(一)公用厕所应设前室或经公用盥洗室进入,前室或公用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不应布置在居室的上方。除附设卫生间的居室外,公用厕所及公用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二)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下表规定。
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内洁具数量
注:公用盥洗室不应男女合用。
(三)楼层设有公共活动室和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用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水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四) 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2。设有淋浴设备或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4人以下设1个坐(蹲)便器,5人~7人宜设置2个坐(蹲)便器,8人不宜附设卫生间。3人以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五)夏热冬暖地区应在宿舍建筑内设淋浴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
(六)宿舍建筑内的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附设卫生间的管理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七)宿舍建筑内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设有门禁系统的门厅,不宜小于15m2。
(八)宿舍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
(九)宿舍建筑内设有公用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公用厨房应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