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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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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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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 10 月 30 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3 年 11 月 25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船闸管理, 确保航道船闸( 含升船机、水坡) 安全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航道船闸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闸行政管理, 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水利、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船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船闸建设
第四条船闸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应当征求交通运输、水利、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
船闸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取得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船闸工程施工方案必须经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拦河闸坝工程施工确需断航, 船闸建设单位可以在与水运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后不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 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或者未签订赔偿协议的, 不得断航施工。
第七条船闸建设单位在船闸工程开工放样时应当通知辖区航道管理机构参加, 船闸施工应当接受辖区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
船闸工程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阶段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船闸管理职责
第八条船闸所在的水利水电( 航运) 枢纽所有人应当保证船闸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设计最小流量, 流量变化较大时应当及时通报辖区航道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条通航河流上修建的船闸, 船闸所有人可以设立船闸管理运行机构或者委托其他机构( 以下统称船闸管理运行机构) 进行管理。
分属不同所有人的多线船闸, 可以协商设立统一的船闸管理运行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条船闸所有人或者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邀请船闸所在地交通运输、水利、航道、海事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 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确定船闸管理区域, 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船闸所有人或者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区域范围设标定界, 并将有关文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船闸管理运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 制定实施有关船闸运行时间及船舶候闸的规定, 保障船舶及时、有序通行;
( 二) 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外设置锚泊地, 供过闸船舶登记、等待编组( 队) 时锚泊;
( 三) 保证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助航标志、安全标志达到国家规定该段航道的等级标准;
( 四) 对过闸船舶实施管理, 包括登记、编组( 队) 、调度指挥, 做好过闸船舶和船闸运行的统计工作;
( 五) 及时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清淤及水上水下碍航物的清理, 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 六) 对船闸维修工程进行检查及验收;
( 七) 记录每天上午 8 时和下午 4 时的水位及流量并向辖区航道管理机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