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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合同法课件.docx

上传人:rdwiirh 2018/11/22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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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cpa合同法课件
篇一:注会-第四章-合同法-记忆要点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总则部分
【不可撤销的合同3】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生效】
无权代理狭义效力待定? 表见合同有效√
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抗辩权】←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相关:留置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后方权利)
1. 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 →恢复履行
(先方权利)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解除合同
【代位权——条件5】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个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2个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
债权
【代位权——诉讼】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诉讼费用第三人: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撤销权——可撤销的行为】←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
无偿转让财产(善/恶)
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恶)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有偿行为: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 (第三人恶意)
【担保合同的效力】←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
主√担×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担× 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②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①一般保证:
ⅰ补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以强制执行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偿还债务,不够清偿的部分,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ⅱ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注:3种不能行使先诉抗辩) ⅲ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
②连带保证:
ⅰ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ⅱ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同时中断、同时中止。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不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保证——未约定or约定不明时】方式→连带范围→全部债务
期间→未约定6m ←(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