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试 行)
(2012年7月27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 
(七)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应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的,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准予实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实: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