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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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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docx

上传人:gxngqvk 2018/11/22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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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乡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篇一:乡镇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
关于XX-XX年护国镇开展药品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我镇的药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XX年12月起,护国镇食药安办根据上级文件安排和镇党委政府部署,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近两年来,我镇食药安办在区级领导部门和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紧紧围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已初步取得良好成效。现将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落实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方案。根据省、市和区政府的统一部署,XX年10月底,我镇成立了由镇长罗火明任组长,分管领导杨晓兰副镇长任副组长,镇食药安办、镇安办、镇经发办、镇计生办、镇卫生院、工商所、畜牧站、派出所、农技站等各部门为成员的护国镇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计生办。同年12月初制定并印发了《护国镇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镇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序地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镇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个体户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行政村、各社区、学校等部门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监管小组,充实了镇二级监管责任络,使药品安全工作形成及时有效的监管体系,确保各辖区内不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每年年初,镇政府与各村和社区分别签定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书,镇食药安办与全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了《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书》和《药品经营质量安全责任书》,强化了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层层夯实了药品安全责任。
二、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我镇建立了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卫生、药品监管。镇食药安办进行牵头和组织协调,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计生办、畜牧站等多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共同开展打击制售假药行为。重点打击利用互联、邮寄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通过加强与邮政部门联系,要求护国镇邮政所发现个人邮寄的药品,都要求其出具药监局的证明,证明药品来源的合法性后才能邮寄。对于外地邮寄过来的假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隐蔽性,打击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我镇食药安办要求邮政部门严格检查把关,一方面通过在农村公告
栏、社区公示栏张贴宣传资料和通过老年协会给老年人进行健康讲座宣传邮寄假药的危害,预防外地邮寄假药的流入。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健全案件移送和联合办案制度,继续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对药品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药品广告监测工作,并对省局暂停销售的违法广告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共检查经营企业 17家,出动执法人员36人次,取缔聚众虚假宣传销售保健用品和医疗器械行为3起,收缴违法广告宣传材料XX多份,共监测到违法药品广告4件,当场纠正2件,2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目前我镇未发现有上级相关部门暂停销售的违法广告药品,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
(二)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整治。XX年12月和XX年7月,分别组织召开全镇药品经营企业和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宣传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要求,提高企业、单位对“非药品冒充药品”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律意识。同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药品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限期进行自查自纠,通过自查,企业和单位自行下架销毁非药品50余种。至XX年3月底,我
镇共出动执法人员95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企业17家,医疗机构(点)40家,立案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案件2起,5种,货值4090元,罚款5250元。
(三)建立基本药物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规范特俗药品生产和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强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一是镇食药安办加强了基本药物质量监督检查抽验,对辖区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抽检36批次。其中:流通使用环节抽样12种、8批次,生产环节抽样10种、7批次,送上级药检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无质量问题。同时对辖区内的中药注射剂、血液制品、第II类精神药制品和疫苗全部实行质量受权人制度。二是指导镇红十字医院加强***品、精神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