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家属申请办理身份证件的办法一、身份证件种类及发放范围(一)根据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使馆”、“机构”)常驻人员的身份,外交部礼宾司向上述人员及其家属分别颁发“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居留许可证”四种证件。(二)发放范围:“外交人员证”发给使馆中持有外交护照的外交代表及其配偶;“行政技术人员证”发给使馆中持有公务、官员、特别、其他公务类护照的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其配偶;“国际组织人员证”发给机构中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常驻人员及其配偶;“居留许可证”发给上述三类证件持证人的单独持有护照的随任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合用一本护照的子女不需办理“居留许可证”)、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其他家属。二、“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及“国际组织人员证”申办程序(一)使馆、机构的常驻人员及其配偶抵京后,有关使馆或机构应在十日内照会(附中文译文,下同)外交部礼宾司,申请办理相应证件,照会中应说明该常驻人员岗位系轮换或新增。同时,使馆或机构应在“驻华外交机构及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业务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申请身份证件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本人签名,加盖使馆或机构馆印,贴1寸光面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申请人护照封皮页、签证页(互免签证的国家除外,但须提供入境章页复印件)和资料页复印件及护照原件随照会一并送交外交部礼宾司。照会、登记表上的申请人身份须与其护照上的身份(如有)一致。(二)使馆、机构的常驻人员身份或职衔变更(如使馆行政技术人员被任命为外交人员)时,有关使馆或机构应在十日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说明情况并申请为相关人员办理新身份证件。同时,使馆或机构应在“电子服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申请身份证件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本人签名,加盖使馆或机构馆印,贴1寸光面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申请人的护照(如护照对身份有加注,需对护照上的身份作相应更改;如更换护照,需附送新、旧护照)和新护照资料页、身份加注页(如有)复印件随照会一并送交外交部礼宾司。(三)初次办理证件的有效期不超过申请人护照有效期和任期,最长为三年。如需延期,有关使馆或机构须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申请延期(如已确定离任或结束随任时间,需一并在照会中说明)。同时,使馆或机构应在“电子服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申请身份证件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本人签名,加盖使馆或机构馆印,贴1寸光面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申请人原身份证件和护照资料页复印件随照会一并送交外交部礼宾司。外交部礼宾司将根据申请人护照有效期和剩余任期换发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的新证件。以配偶身份初次办理证件或延期证件的有效期均不能超过其在华共同生活的户主的证件有效期。(四)使馆、机构的常驻人员如换发新护照且身份或职衔未有变更,有关使馆或机构应在十日内照会通知外交部礼宾司,随照附送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护照资料页复印件。三、“居留许可证”申办程序(一)使馆、机构常驻人员的随任子女(需单独持有护照)、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其他家属抵京后,有关使馆或机构应在十日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申请为其办理“居留许可证”。照会中应写明申请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