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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简称《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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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简称《协议》).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8/11/2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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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简称《协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日期:1993年04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联系主体(一)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二、寄送公证书副本(一)双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副本。(二)双方得根据公证书使用需要,另行商定增、减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三、公证书查证(一)查证事由公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应相互协助查证: 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试等可疑痕迹; 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二)拒绝事由未叙明查证事由,或公证书上另加盖有其他证明印章者,接受查证一方得附加理由拒绝该项查证。(三)答复期限接受查证一方,应于收受查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四)查证费用提出查证一方应向接受查证一方支付适当费用。查证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四、文书格式寄送公证书副本、查证与答复,应经双方协商使用适当文书格式。五、其他文书双方同意就公证书以外的文书查证事宜进行个案协商并予协助。六、协议的履行、变更与终止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七、争议解决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八、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九、签署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本协议于四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代表:汪道涵唐树备代表:辜振甫邱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