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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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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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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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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缴存、支付、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烟台市政府烟政发〔1995〕99号《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相应额度的公积金,两者均归个人所有,列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实行公积金的范围
烟台市区(包括芝罘、福山、牟平、莱山、开发区)范围内中央、省、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芝罘区规划范围以内的建制镇机关、工商公司以及上述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参加烟台市利用世界银行住房贷款项目的入股企业,是否实行公积金制度,由入股企业自定。
离退休干部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和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建立公积金缴存关系
(一)单位按《烟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住房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资金处)审批盖章,统一编制单位公积金帐号。
(二)单位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汇总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一式两份,报资金处审核盖章(一份退回单位,一份留存备查),确立向资金处缴存公积金的关系。
(三)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单位根据资金处审核盖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按实行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并由单位统一保管和登记。
第五条公积金的缴存
(一)基数
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三项计算。单位每年元月按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同上),调整一次,填制《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调整表》,并于交款前到资金处办理调整手续。
(二)缴存
(遇节假日顺延)向资金处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扣的公积金连同单位为职工缴纳部分在规定的日期内开具《住房公积金缴款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持转帐支票(或现金)向资金处缴存。
,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
册》及《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汇总表》确定的缴交人数、月汇缴总额,填写《专用票据》。
,如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发生变动
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再办理正常缴
交,没有变动的,只填《专用票据》办理缴交。
《专用票据》、《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和资金处提供的《利息分配单》,登记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的有关内容。
(三)变更
、离退休、死亡、辞职、调离等原因,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报送资金处审批,并于缴存时予以调整缴交额。
,单位需报资金处审查批准后,办理公积金封存或启封手续。
(四)补缴(复缴)
因故漏缴的,由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报送资金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