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篇一:合同解除函合同解除通知函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 儋州松涛龙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XX年2月14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及XX年8月30日签订《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5#、6#楼》施工总进度协议书。但贵司却未如实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具体如下: 1、按照《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5#、6#楼》施工总进度协议书:乙方应在XX年2月15日前完成5#、6#楼的竣工验收,但乙方无故拖延至XX年11月22日交付甲方时,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签定施工总进度协议书第二项、第四项及附件图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79天×5万元/天=万元。 2、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致使甲方与松涛管理局的交房合同无法按时履约。由此造成甲方多支付松涛管理局职工临时住房安置费、甲方管理人员工资及其它各项共计约5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对甲方公司形象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影响。 3、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房屋抵工程款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截止乙方完成结构主体封顶,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及退还保证金。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一次780万元的进度款申请书时,已支付工人工资410万元加房屋抵工程款协议抵扣工程款832万元共计1242万元。因此甲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乙方提出的违约补充函无事实根据,甲方将不予支持。 4、因乙方在签订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均未提供建筑施工行业相关资质证书,故甲方认为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乙方不具有建筑施工行业资质证书,并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把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5、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并多次带人冲击政府部门、恶意诋毁甲方形象。甲方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具备竣工结算的情况下,组织工程相关人员奔赴海口市与乙方结算。经双方核实工程总造价为1510万元,但乙方对此金额万般抵赖、拒不签字确认,如乙方对此金额有疑问可经海南省审计中心最终裁决。按双方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各项费用具体如下: 1、预留工程保险金:1510万*=万元 2、相关税费:1510万*=万元 3、挂靠费:1510万*=万元乙方应得工程款为:=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75万元(此金额按政府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退还) 乙方各项合计:+300+75=万元甲方以支付及垫付金额如下: :万元; 2、代缴工程用水、电费:万元; 3、代购水电材料费:18万元; 4、代付工伤保险:9万元; 5、代付钢筋材料款:万元; 6、代付商品混凝土款: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万元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房屋交付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为:万元-万元=-万元基于以上原因,依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条所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讨欠款、各项损失。现甲方作出以下决定: 1、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抵工程款协议》; 3、乙方在收到本函5日内无条件退出现场; 4、乙方在收到本函5日内支付甲方各项费用:超支付工程款万元+工程延期违约金1395万元+延期交房甲方直接损失50万元=万元。并对甲方书面道歉,在省报登报道歉以恢复甲方声誉。 4、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间办理各项事宜,甲方保留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及向乙方要求赔偿甲方因上述原因造成一切损失的权利。特此函告儋州松涛龙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年12月5日篇二: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函杭州余杭区临平街道和生装卸服务部: 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杭州余杭临平街道和生装卸服务部(以下简称“乙方”)于XX年8月1日签订《装卸服务合同》,但贵司却未如实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具体如下: 1、按照合同第3条第3款作业标准3刷码: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货物的外箱加盖刷码章。但截至发函甲方工作人员在后续检查时多次发现大量货物未刷码。 2、按照合同第5条第2款,乙方为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装卸工具,乙方人员应按甲方指令完成工作。但是从前期乙方接受装卸工作培训到正式签约服务至今,在作业过程中经常出现逾期作业,如到车后长时间等待装卸及还有车当天未能按期装完,严重甲方和承运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按照合同第5条第3款,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合理且相对固定的人员上岗。但是截至我司发函,乙方牛奶线的装卸人员一直无法确定,到岗人员的流动性也很大,前期经我司培训的装卸人员一人也未到岗。因为乙方人员的不能固定或实际到岗,造成工作时间延长及部分装卸车辆都要无故过夜,严重影响承运单位配送作业。基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