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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检察院、歙县公安局与歙县文化局、_0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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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检察院、歙县公安局与歙县文化局、_0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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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检察院、歙县公安局与歙县文化局、_02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歙县人民检察院、歙县公安局与歙县文化局、
歙县新闻出版局、歙县版权局工作联系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秩序,有效、准确地打击文化新闻出版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刑事执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合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歙县人民检察院、歙县公安局与歙县文化局、歙县新闻出版局、歙县版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别事项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经五部门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共同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倾向性问题,以达成共识。
第三条为便于经常性工作联系,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五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情况通报,对执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
第四条五部门在各自办案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需要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相关部门应积极给予协助配合。
第五条歙县新闻出版局、歙县版权局、歙县文化局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歙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移送,并向歙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备案。
第六条对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歙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进行咨询,侦监科、经侦大队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也可以邀请经侦大队、侦监科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
第七条侦监科对于歙县文化局、歙县新闻出版局、歙县版权局、已经移送经侦大队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立案情况,应经侦大队要求可以派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对侦查活动提出积极的建议。
第八条五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各自办案的工作程序以及交流有关规定、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执行。执行中遇到有不明事项或需要修改补充的情况,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歙县人民检察院
歙县公安局
歙县文化局
歙县新闻出版局
歙县版权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