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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税局督查督办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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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税局督查督办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8/11/24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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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县国税局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为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避免贻误工作,提高办公效率,特制订XX县国税局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一、督查督办范围
(一)县委、县政府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
(二)全市(省)性工作会议部署和安排的事项;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四)各科室年初工作计划落实及重点性专项工作;
(五)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六)局领导安排交办的事项;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督办原则
(一)认真对待,务求落实。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督查督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避免延误、遗忘等现象的发生。
(二)及时高效,保质保量。对督查督办事项应及时办理,及时督办,不误时,不误事,确保办理质量。
(三)安全可靠,保守秘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误办,不错传,不泄密。
三、督查督办的工作时间
督查督办工作在时间上总的要求是随到随办,急事急办,有要求的按照要求办。具体时间要求是:
(一)市局和县委、县政府,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一般从收受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时间要求的,要在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二)全市性工作会议部署的事项,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在15日内办理完毕;建议和提案对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时限办理。
四、督查督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督办单位在受理督查督办事项后,应在“督查督办事项登记簿”(表格附后)上及时登记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完成期限等,以备查询。
(二)分办。督办单位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工作督导单”(表格附后)。如果领导没有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间的,督办单位要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事项的急缓程度,提出分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间,然后将“工作督导单”和“工作落实反馈单”及相关材料及时分送承办单位。
(三)承办。对督查督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查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应尽快退回督办单位,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分送其他单位。
(四)主办和协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由、依据,送督办单位协调解决。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传递至督办单位。
(五)督导。督办单位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导,并根据督导情况做好督导记录。
督查督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导,紧急事项跟踪督导,疑难事项反复督导,一般事项定期督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