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
第二章协议主体 - 7 -
第三章合作关系 - 10 -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 13 -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 14 -
第六章项目建设 - 15 -
第七章项目运营和服务 - 22 -
第八章项目移交 - 25 -
第九章收入和回报 - 28 -
第十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 33 -
第十一章协议解除 - 35 -
第十二章违约处理 - 36 -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39 -
第十四章其他约定 - 40 -
附件一: 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出具的证明本项目已经被列入省PPP项目库的文件 - 45 -
附件二: 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文件 - 46 -
附件三:证明(政府专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审批文件 - 47 -
附件四:专营期内政府方在各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表 - 48 -
甲方: (填写政府方/项目实施机构全称)使用说明:本参考文本中小括号内的内容为说明、解释性文字,正式签署时请删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 (填写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
1、根据(政府授权文件名称及文号), 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政府主体(即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本项目”)的实施,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
2、为了有效地解决本项目的资金问题,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同时也为了有效地控制本项目的成本、进度、质量,就本项目的专营权面向社会投资者实施政府采购;
3、经过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由(填写代表社会投资者出资的主体或者代表政府方出资的主体与代表社会投资者出资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全称)(即本协议项下的乙方)作为中标人,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以年的运营收益和政府专营补贴作为投资回报。
依照《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总则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本项目”:指项目;
2、“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所签署的PPP协议;
3、“政府”:指人民政府;
4、“政府主体”:指经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的(即本协议项下的甲方);
5、“项目公司”:指经政府主体依法确定的中标人(即本协议项下的乙方),该公司由出资组建,负责本项目的建设期融资、项目建设、运营期的运营和维护;
6、“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分行为分行,或由其牵头组建的银团;(该款为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删、改)
7、“专营权”:指乙方根据本协议所享有和承担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并取得甲方给予的政府补贴等收益回报等相关权利;
8、“建设期”:指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之日的期间,建设期为年;
9、“运营期”:指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至本项目预期移交之日的期间,运营期为年;
10、“专营期”: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合计约年;
11、“移交期”:指本协议规定的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的期间,具体为本项目专营期届满前个月;
1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3、“元”:指人民币元。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补充相关定义)。
(二)解释
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协议中: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名目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转让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4、称作“重大”的事项是指对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利益或在该利益相关的范围内影响重大的事项;
5、任何人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项下的“义务”应当被理解为其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视情形而定)应承担义务;
6、“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法人团体、政府、国家、国家机构或任何协会、信托或合伙(不论是否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兼具上述任何两项以上的性质;
7、法律的条文亦指该条文的经修订或重订的版本;
8、一“日”是指一个工作日;
9、章、条及附件的标题仅供方便阅读而设;
10、“包括”应被理解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