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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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医疗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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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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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在职45周岁以上
退休51--60周岁
70周岁以上
在职45周岁以下
退休50周岁以下
退休61-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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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我市职工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在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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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医疗费用。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我市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比例目前在60%左右,计划今年要提到70%左右。
医疗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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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医疗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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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系关于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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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
医疗保险部分第二十七条
我市参保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为二十五年。也就是说,我市参保人员缴费满25年以上,且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即可不再缴纳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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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补缴医保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我市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5年。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在医保启动前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即使工龄达到了25年,也要再实缴费5年方可享受退休待遇,假如工龄有17年,那么就要再实缴8年医保费。
医疗保险部分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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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未达到退休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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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疗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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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药品目录
险诊疗项目
务设施标准
、抢救
【解读】
本条系关于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制度的规定。这条
有四个关节点需
要掌握:
医疗保险部分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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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医疗保险部分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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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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