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
(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联合会)制定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的基本原则开展灾害救助工作,致力于减轻易受损害群体的痛苦。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在防灾减灾、灾害紧急救助及灾后重建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灾区的灾情及需求,强调在第一时间向受灾中的易受损害群体实施无偿救助。
第五条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是政府救灾工作的补充。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第六条红十字会的灾害救助工作应与人道主义传播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成为当地政府救灾协调机制的组成部分,并明确红十字会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中国红十字会的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级红十字会一般不受理越级上报的救助申请, 不越级下达工作指令。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必须建立健全救灾组织机构, 配备或明确专人负责灾害救助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中国红十字会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灾情考察,对灾情和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二)制定并实施灾害救助计划;
(三)募集、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
(四)动员、组织并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五)协助政府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协助政府进行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七)参与受灾严重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提供心理救援;
(八)开展社区备灾以及防灾避险、疫病防治等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九) 参与国际人道主义灾害救助工作。
第四章灾害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应建立并完善灾害信息网络和报告制度。灾情严重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上报灾害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虚报瞒报。首期灾情报告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灾害信息应包括灾情报告、救助需求和当地救助情况。灾情报告要与当地政府的灾情统计核实并附有媒体报道或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灾情报告应分类、分期、及时上报。数字统计应随灾情发展累计上报, 为上级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有权在本辖区内发布灾区需求和相关救助信息, 全国及境外的信息发布权归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章呼吁与捐助款物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根据灾情和需求决定是否发出全国及国际募捐呼吁。
第十六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活动,在本辖区外的募捐活动由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地方各级分会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呼吁,但可以接收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救助款物。接收情况应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七条红十字会在接收使用救灾款物时, 应尊重捐赠者意愿。红十字会在接收使用救助款物时,一般应由捐赠方提供捐赠函, 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应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没有明确捐赠意愿的,按红十字会有关规定执行。如救助计划和物资分配去向需作调整时,须征得捐赠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