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
根据司法考试“新增必考”的考试规律,小编特整理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总共新增考点44个(含新增子考点):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三国法、刑法、行政法没有新增考点,经济法新增1个考点,法职道德新增1个考点,刑诉法新增12个考点,民法新增4个考点,商法新增4个考点,民诉法新增22个考点。司法考试大纲各科新增考点的具体变化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1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
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
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六、国际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七、国际私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八、国际经济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九、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2011年12月1日,司法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决定要求,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参加律师宣誓。
2012年2月3日,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并要求个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3月21日,为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十、刑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十一、刑事诉讼法(12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删除考点11个,新增考点12个:
“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阅卷权。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审批,且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会见权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经检法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