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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责任保险作业基金收支保管运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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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2-19
【正文】
汽车责任保险作业基金收支保管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实施强制汽车所有人投保责任险,特设置汽车责任保险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营业循环基金,并以交通部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保险费收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循预算程序拨入本基金之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保管运用,由交通部设汽车责任险监理委员会办理之。监理委员会之组织由交通部定之,并报行政院备案。

第 6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汽车肇事致第三人或乘客身体伤害或死亡之赔偿,或医疗费用之给付。

二汽车责任保险之作业经费。

三汽车责任险监理委员会所需之管理经费。

第 7 条

本基金年度预算之编制,悉依预算法有关附属单位预算之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其收支凭证、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之编送,依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经奉核定后,得列为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