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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入黑龙江备案制度.doc

上传人:dreamclb 2018/11/2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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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入黑龙江备案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本省勘察、设计业务,应当持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资质证书,到本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三)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及技术骨干等人员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年限并均为该注册单位正式人员。
四、所需材料
(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可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 )上直接下载);
(二)外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受权或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对该工程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及承担该项目的执业注册师、岩土工程师、专业设计人员的相关有效证明;
(七)工程立项文件、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
由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将上述材料报厅勘察设计处,承办人A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对注册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注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注册人或申报单位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六、审核与决定
(一)经承办人A初审,承办人B会审和分管副处长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召开处务会集体审核。
(二)集体审核通过后,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示不少于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