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三)绿地率最高不得超过35%;
(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五)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的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15%;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五、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表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城市等别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执行;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二)。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七、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地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原则上应集中建设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严禁在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九、指标含义与计算方法:
(一)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二)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三)绿地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绿化用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绿地率=总绿化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四)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十、本控制指标由正文、《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表1)、《城市类别划分》(表2)和《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3)等四部分组成。
十一、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亩
行业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等别
第四等
第五、
第七、
第九、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六等
八等
十等
名称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55
≥204
≥166
≥153
≥140
≥128
≥115
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25
 
≥180
 
≥146
 
≥135
 
≥124
 
≥113
 
≥101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80
 
≥144
 
≥117
 
≥108
 
≥99
 
≥90
 
≥81
 
印刷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