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主讲人:武汉市普法宣讲团高级讲师龚艺
冶金街法制讲座
目录
一、征收制度概述
二、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三、征收补偿
四、化解征收中的矛盾
第一部分征收制度概述
一、从“拆迁”到“征收”
二、公益征收
公益征收又称公用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强制方式取得人民的财产权,并给予财产权人以补偿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公益征收
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1958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草原法》、《渔业法》
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7年《物权法》
四、《征收条例》公布过程
2007年,拆迁条例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征收条例。
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审议这个条例。
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1月19日通过,21日公布施行。
对比拆迁条例,征收条例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一)规定了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二)明确政府只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征收行为
(三)在征收程序中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四)对征收补偿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五)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案例】宋某诉某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2003年6月5日,某市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主要内容是(一)被拆迁人宋某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迁完毕;(二);(三)万兴公司在中贸百货商城项目完工后提供一处位于该商城项目的房屋(面积与被拆房屋面积相当),拆迁人调换房屋价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四)万兴公司安排过渡房一套供被拆迁人临时居住。
宋某不服,遂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宋某诉称被告以方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估价作为被拆房屋补偿价是错误的,方元公司评估时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被告以此评估报告直接作为裁决的依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裁决中有关被拆迁房屋置换的内容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前一直由他人承租,对承租人的安置一直未达成任何协议。
法院认为:
被告根据万兴公司的申请,有权对该拆迁纠纷作出行政裁决。但行政机关在裁决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允许双方当事人对争议问题进行申辩和陈述。可是某市建设局在裁决纠纷时,未允许宋某对争议问题予以陈述和申辩,有失公正,仅根据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此外,对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房屋价格等内容未明确表述,致使裁决内容无法执行。综上,应重新予以裁决。鉴于宋某的房屋现已被拆迁,故对裁决内容中的第(一)项予以维持,其余各项予以撤销。
本案中,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公平的补偿。
第二部分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一、立法目的
征收条例第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