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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8/11/28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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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面对冒险作业
让工人拒绝冒险作业,这并不是全总及其他几个机构提出的新口号。这是法律赋予的劳动者的一项正当权益。《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现在全总重申了工人们的这一权益,一方面表明中央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对农民工的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的安全生产问题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地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5218起,死亡8280人;建筑业共发生伤亡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这些事故中农民工死亡人数占75%以上。在加工制造业中,农民工的工伤和职业危害也相当严重,断指断手和职业中毒屡屡发生。
    从目前发生的一些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看,不少安全事故固然与工人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强有关,但更多的是企业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在这种情况下,全总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提工人们的“拒绝权”很有必要,也很及时。
    那谁来保障工人们的“拒绝权”得到落实呢?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拒绝权”也只是个“画饼”,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靠工人自己的维权意识?肯定不行。即使工人大着胆子行使了“拒绝权”,换来的可能是两种结果:要么不理不睬,要么把你给辞退了。现在挂在老板嘴里一句话是“大学生还有那么多人找不到工作。你不干,有大把人等着干。”加班费是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又一例证,虽然《劳动法》明文规定了工人在节假日加班有权获得加班费,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到法定加班费。为什么他们不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干脆拒绝加班呢?答案是,为了保住饭碗。不是他们不想行使权益,不少员工尤其是一些从事低端服务业的普通打工者,是想通过牺牲一点小权益获取更多权益。
    靠企业的自觉?实践证明,在现阶段也行不通。最近发生的山西左云矿难,事故发生前几天,工人在井下打钻眼时就发生了顶钻和小股渗水等透水事故预兆,矿方简单处理后,又组织工人下井,谁要是不下就罚500元。工人与工厂、企业,是一对实力相差悬殊的对手,作为个体的工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永远都是弱者。
    拒绝权以及其他权益的保障,归根结底是法律实施的问题。无法可依,会导致无法无天;有法不依、法律没有权威,也会天下大乱。法律赋予的权力,只能靠法律的实施来保障。而法律的买施,在当前,在于依法行政、执法必严。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可以有效杜绝“保护伞”、权钱交易。执法必严,不仅体现在一两个整治行动上,更应该体现在长期不懈的严格监管上。一两次雷厉风行式的整治,确实有必要,也能取得一定的效果,但“疗效,,不长,往往是一阵风,风过即停。只有通过坚持不懈的严格监管,慢慢引导全民守法,最终使法律成为对社会生活的规范、调整和引导。
劳动者的报酬权神圣不可侵犯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人的属性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之一,应该遵守《国际劳工宪章》,并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奋斗。
劳动者的报酬权神圣不可侵犯。。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神圣权利。劳动者一旦失去了报酬权,那么劳动者及其家属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活命钱。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