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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处罚是错误的.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8/11/29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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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这种处罚是错误的!
本刊记者——何伟红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县质量技监执法人员对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楼工地上使用φ12mm、φ14mm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判定为劣质品,经调查这批热轧带肋钢盘系经销商彭××销售给建筑公司,共销φ12mm钢筋1吨,φ14mm钢筋2吨,销价均为2500元/吨,销售金额为7600元,但尚未付货款。,故工地上现库存钢筋1吨,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经销商彭××销售劣质钢筋的行为给予了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的φ12mm劣质钢筋1吨,;2、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15200元,罚没款合计22800元。
案情分析
该案经案审会办公室审理,认为此案处理存在以下错误:
(一)违法事实不清。案件承办人未调查清楚这批钢筋的所有权到底属建筑公司还是属彭××。如属建筑公司所有,则彭××已完成了销售行为,库存的1吨劣质钢筋φ12mm、,执法人员就不能在对行政相对人彭××的行政处罚中作出没收的处理决定;如属彭××所有,彭××就尚未构成销售行为,则不应有违法所得,就不能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
(二)适用法律在处理决定上互相矛盾,即对经销商彭××的行政处罚中既有没收库存劣质钢筋的处理,又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处理,这是相互矛盾的处理决定。
处理建议
(一)弄清违法事实,即弄清楚库存未使用的劣质钢筋所有权到底属于谁。从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点来看,执法人员是在建筑公司承建住宅楼工地上查到了劣质钢筋;从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来看,建筑公司有钢筋φ12mm型1吨,φ14mm型2吨的入库单记录,,虽建筑公司尚未付彭××的货款,但这只是形式要件的欠缺。据调查,彭××与建筑公司曾多次口头协议作过买卖生意,付货款是建筑公司的义务,只是迟早的事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惯例也是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形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更应注重实质要件,根据以上原因,该批钢筋应属建筑公司所有。彭××已完成了销售劣质钢筋的违法行为,建筑公司也存在使用劣质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的违法行为。
(二)针对不同违法主体分别立案查处
1、对彭××销售劣质钢筋的行为进行处理。彭××销售φ12mm、φ14mm的劣质钢筋,违反了《决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决定》第六条第一款给予彭××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并处违法所得的两倍的罚款15200元,罚没款合计22800元。
2、对建筑公司使用劣质钢筋行为进行处理。建筑公司将劣质产品用于建筑工程,违反了《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并依此给予建筑公司下列行政处罚:①没收库存劣质钢筋φ12mm型1吨,;②处其所使用的劣质钢筋标值金额7600元15%的罚款1140元。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