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保代办机构:
为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于2010年1月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依据: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第三条规定,农民工属于养老保险征缴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农民工自2010年1月起按照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
(三)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183号令)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21号),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目前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1490元),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目前为11178元)。
二、对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参保的农民工,自2010年1月起,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据其实际工资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
三、对于已参加“农保”的农民工,自2010年1月起,要求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据其实际工资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
四、自2010年1月起,调整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对于新参保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实际工资,最低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
(二)对于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按照最低工资(目前为800元)为缴费基数的农民工,市社保中心已将此类人员名单上传至FTP,1月底生成月报前,在各社保经(代)办机构确认反馈后,由后台按照其实际工资统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
(三)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而其他参保险种存在正常缴费的农民工,市社保中心已将此类人员名单上传至FTP,1月底生成月报前,在各社保经(代)办机构确认反馈后,由后台统一增加养老保险险种,并按照其实际工资统一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
(四)本次调整只涉及农民工养老保险险种及缴费基数,不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此次需要调整的人员名单,由社保各经(代)办机构通知单位确认,1月25日前,以问题单形式反馈确认信息(人员名单以问题单附件(电子版)形式上报),逾期不反馈的,视同确认,由市中心统一调整。
五、对于非全日制的兼职农民工,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保代办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和政策解读释疑,积极妥善的应对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社保中心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紧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