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组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
办学协议
目录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 1
第二条本协议的基础 1
第三条本协议的法律适用 1
第四条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 1
第五条中欧法学院宗旨 2
第六条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 2
第七条出资 4
第八条当事人的其他义务 5
第九条联合管理委员会 6
第十条联席院长 8
第十一条顾问委员会 9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 9
第十三条会计和税务 10
第十四条本协议变更 10
第十五条中欧法学院存续期间 10
第十六条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0
第十七条本协议和合伙协议的关系 11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 11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11
第二十条本协议相关事项 11
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
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
地址: 中区府学路 27 号邮政编码:102249
法定代表人(校长): 徐显明教授
汉堡大学(以下称: 汉堡大学或受益人)
地址: Edmund-Siemers-Allee 1, 20146 Hamburg, Germany
法定代表人(校长):Prof. Dr.-Ing. habil. Monika Auweter-Kurtz
第二条本协议的基础
当事人根据下列文件的有效性而签署本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于 2006 年签署的创建中欧法学院的
“财务协议”(以下简称:财务协议)及其附件;
(2)2007 年 5 月,欧洲委员会发布的、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招
标指引”(参见: EuropeAid/125527/L/)(以下简称:指引)及其
官方解释;
( 3 )欧洲委员会和汉堡大学签署的资助合同及其附件(参见
ASIE/2007/146-573);
(4)合伙协议当事人所签署的合伙协议。
第三条本协议的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 2003 年 3 月 1 日
第 372 号令)及其后继法令(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
第四条拟设立学院的名称、地址和法律地位
拟设立学院的中文名称: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以下简称:中欧法学院);
英文名称:Europe-China School of Law a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以下简称:ECS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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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中欧法学院地址:
中区府学路 27 号中国政法大学明法楼。
中欧法学院是按照《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其所有活动收益
将用于实现中欧法学院宗旨和开展学院各项活动,各当事人不要求投资回
报。中欧法学院属政法大学的一部分,其自身并无法人资格。
第五条中欧法学院宗旨
中欧法学院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提升中国法律职业人士的知识、技能和工作
表现,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推进法治社会,增强执政能力,实现法律、
社会和经济改革的持续发展及平稳过渡。
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法律培训和开展法学研究,中欧法学院旨在实
现以下具体目标:
(1)增进中、欧之间的法学交流;
(2)推进中国的改革和法治;
(3)提升中国的法学教育。
中欧法学院是非营利性机构,由其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收益皆须用于以上列举
的目的事业。
第六条中欧法学院活动范围
为实现上述目标,中欧法学院将开展面对学生和法律职业人士的有关欧洲
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学、科学教育及职业培训,包括:
(1)开展学位项目,培养对象将获得中国和(或者)欧洲硕士学位(“硕士项
目”);
(2)开展全面的法律职业培训项目(“职业培训”);
(3)开展研究和咨询活动,包括博士生的联合培养(“研究和咨询活动”);
(4)开展校友会和会员活动(“校友会”/“会员活动”);
(5)依据本节(1)项,为实现中欧法学院宗旨而开展的、经中欧法学院联
合管理委员会、欧洲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科研、
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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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中欧法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硕士项目(由中国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