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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条款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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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条款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11/29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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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补充条款(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限定为经济适用住房。本合同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专用文本。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二、本合同第三条调整为: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该房屋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本条款中不包含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按本补充条款的第三条约定计算。
三、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
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定。
4、不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方式确定。
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