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保障装饰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杭锦旗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的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受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杭锦旗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旗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杭锦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负责实施。
      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及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涉及装饰工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装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装饰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查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材料等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杭锦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要建立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体系,对全旗内装饰装修工程定期上报的装饰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装饰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进行抽查;
      (三)对涉及装饰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四)对涉及装饰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装饰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五)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装饰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抽查;
      (六)对装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七)对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八)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九)接受并按规定处理装饰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装饰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对涉及装饰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
      (十一)掌握本地区装饰工程质量状况;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监督机构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
      (一)监督人员在履行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三)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确需要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和节能、消防设施的装饰工程必须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技术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应招标的装饰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施工单位装饰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资料和机构组成,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单位装饰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资料和机构组成;
      ,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