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纠纷之不去新厂上班遭解雇
公司的生产车间从集美迁往漳浦,一部分不愿前往漳浦上班的工人被公司解雇,工人认为公司违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他们的要求,但这家公司认为仲裁不公,又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裁决。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这家公司须向所解雇的25名工人支付违约金14100元、经济补偿金48852元,合计62952元。
去年8月1日左右,郑某等25人与集美一家休闲用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今年4月30日,该公司将生产车间搬往漳州市漳浦县,郑某等25人不愿前往,公司以此为由和他们解除了劳动合同。今年5月15日,该公司对郑某等25人作出补偿,共支付经济补偿金25349元。
不过郑某等人认为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遂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约金141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对25名员工进行赔偿,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公司诉称,郑某等25人系该公司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7年4月30日,郑某等人不服从工作岗位调动,不去漳浦分公司上班而造成劳动合同实际解除,而且之后该公司也作出了适当补偿。他们认为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错误的,应该撤销。
郑某等25人辩解称,当时是公司通知他们不用去上班,给他们误工补偿后解除合同,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工厂搬迁是合同重大事项变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把工厂搬往漳浦,不是调整工作岗位,而是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并且没有提前告知郑某等人要搬厂及咨询他们是否愿意去漳浦上班,是与他们解除合同后才告知要搬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该公司既未提前通知工人工厂搬迁的事项,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与郑某等25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
员工辞职投入对手怀抱老东家索竞业违约金未如愿
某金属公司员工王某辞职后,投身到竞争对手怀抱,从事相同业务工作,原公司认为王某辞职到对手公司,会给本公司带来利益损害,因此以竞业限制违约为由,诉求支付竞业违约金。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注意到,本案适用的是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这部法律对有关竞业限制并未涉及,法官审理本案,主要是依照公平原则解决双方争端。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了详细规定,法院处理类似纠纷将更有“底气”。
去年5月22日,王先生进入上海某金属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各一份,合同有效期为一年,王先生在公司担任销售主管职务。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王先生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企业工作,并认可,公司在支付王先生工资报酬时,已考虑到王先生在职或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因此无须另行支付保密费。同时又约定,王先生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
同年12月,王先生以工作能力有限、已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今年1月23日,王先生离开了公司。王先生离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