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纠纷之员工兼职受伤由谁承担医疗费用
被诉方:
林某某,男,48岁,某食品公司经理张某某1992年9月在从事第二职业时(用摩托车载客)因收费问题与乘客发生争执,被打伤,住院后本人要求公司按非因工负伤支付其开支的医药费,并要求按丧失劳动能力给与办理退休。公司拒绝支付医药费并限期张某某回公司上班。(1)张某某1992年9月17日因收费问题被乘客打伤后,送医院救治达4个多月,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张某某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至1994年10月仍未上班,在此期间张某要求办理病退,公司不同意并限期要求张某某回公司上班。(2)张某某住院期间到公司借款4000元。(3)公司在张某某住院期间召开有关会议做出如下决定: ;,不享受劳保待遇和公费医疗;,要张某订出归还计划,按期归还。(4)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依据公司规章做出裁决:(1)张某被打伤未上班期间,按事假处理,医药费由本人承担;(2)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由公司安排张某的工作,张某应按时上班;(3)根据张某的实际困难,由公司适当给与张某生活困难补助; (4)受理费处理费共300元,由张某承担200元,公司承担1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的焦点是张某能否享受公费医疗。由于我国目前对职工擅自从事第二职业发生意外应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故而仲裁委员会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裁决医药费由本人承担,按本人伤残情况应按时上班是正确的。目前职工擅自从事第二职业时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而国家在劳保福利问题上法规规定又不健全,因此发生争议后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还有一个处理依据,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仲裁委员会将很难处理。
超时加班是违法行为
「案例]
某配件厂是一家老企业,生产的配件市场上非常畅销。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取得更多的利润,厂里决定采取支付加班工资的办法,让工人加班,充分利用机器设备,生产更多的产品。1996年2月,配件厂向工人宣布:厂里准备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希望加班的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职工,每天需要工作10小时,其中加班2小时,每小时由工厂支付报酬10元,以后不再安排补休。由于加班的职工较多,配件厂在短期内经济效益上了不少,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市、地的报纸、电台还把配件厂工人自愿加班的行为当作社会主义建设者献身精神的表现进行宣传。市劳动局在看到有关配件厂的报道后,立即派劳动监察员到配件厂调查工人加班的有关情况。配件厂认为:职工加班都是自愿的,工厂没有任何强迫的行为,并且工厂已付工人较多的报酬,无论对工人还是工厂都有利,本厂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劳动监察人员在向工人了解情况时,工人也都认为:对于没有加班的工人按平常上班一样支付工资,对于加班的工人支付高工资,许多工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正好借加班机会多挣点钱,总比下班之后再去找第二职业强得多。市劳动监察机构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经研究,于1996年4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配件厂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缩短加班加点的时数。配件厂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劳动法中的工时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