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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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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xbdoc6 2013/7/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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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列支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机电和高新产品结构调整项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管理。商务部负责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专家评审等工作。财政部负责会同商务部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要符合公共财政支出导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和支持内容:
(一)支持公共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汽车等出口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台等。支持在汽车、机床等重点领域建立研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支持共性技术研发。支持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加强节能、环保型产品的开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可由企业、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等出口基地、中介组织单独或联合按项目类别申请。
第七条  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给单个企业项目的资助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安排给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中介组织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的资助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对地方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申报。
第十条  商务部和财政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并依据评估结果或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财政部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管理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并按现行规定转拔。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首次拨付资助资金的60%给项目承担单位。资助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资助资金的40%。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