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纠纷之违纪解除员工合同须事实确凿
程小姐于2005年2月21日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担任营业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工作一日休息一日;基本工资1300元,每月提成为销售额的1%。2005年9月21日,程小姐因怀孕身体不适开始请病假,一直到12月20日。10月24日,程小姐突然收到公司寄出的开除并扣除9月1日至10月8日工资的通告,理由是公司认为程小姐伙同原业务经理巴某非法侵吞公司财务,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程小姐认为这与事实不符,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返还扣除的工资并支付克扣的病假期间的工资。
庭审中,公司辩称,程小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其作出开除并扣发部分工资的处理,不同意程小姐的申诉请求。公司为此提供了程小姐原同事卢某等三人所作的证言及原部门业务经理巴某所作的情况说明,证明程小姐受部门经理指使参与了违纪,有违纪事实存在。程小姐则称,10月中旬,曾接到公司电话告知有人举报她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务,要求她回公司接受调查。她当即表示自己一直踏实工作,从未作出过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愿意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但由于怀孕,行动不便,因而与公司协商,请公司领导到家里进行情况说明,公司也表示了同意,并详细记录了她的家庭住址。她一直在家中等待,但公司没有再与她联络,直到10月24日收到公司的挂号信。她处于孕期,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退一步讲,即使不在孕期,公司在没有弄清事实,并允许她本人进行申辩的情况下就对其作出开除的决定显然是错误的;扣发工资的做法更是毫无依据的。
仲裁审理后认为,由于四份证言的证人均未到庭质证,且程小姐对此不予认可,故对此不予采信。公司称程小姐的违纪事实已涉及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但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亦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了如下裁决:撤销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解除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辨析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助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谨慎行事。
一、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能否解除
本案中,程小姐一直坚持认为,她处于孕期,因此公司不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认识是不全面的,这样的理由在本案中也是没有用处的。劳动法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是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过失性解除规定或以裁员为由解除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内的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违纪解除,用人单位须有充分理由
从上述分析可知,本案中用人单位的除名决定是否能被撤销,跟程小姐处于孕期无关,只取决于她是否存在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任何单位若要以严重违纪、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为由对职工实施除名,都必须要有确凿的事实和依据,不是单凭想当然的“认为”就可以的,尤其是打起官司来,单位更必须就自己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