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纠纷之政府解除教师的劳动合同
「案由」
申诉人:李某,男,22岁,汉族,系某市内燃机配件总厂于弟学校教师。
被诉人:某市内燃机配件总厂。
法定代表人:毛某,系某市内燃机配件总厂厂长。
申诉人李某于l 996年3月15日接到书面通知,限期5天内到某市机械冶金局报到,否则后果自负。申诉人不服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1994 年8月3日,李某从该省第一师范学校毕业,分到被诉人处工作,担任语文老师;1995年7月,某市内燃机配件总厂及其下属单位,包括附属子弟学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李某与总厂签订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于同年8月29日送市劳动局办理了签证手续。1995年底,当地市政府决定将一部分企业附属学校与驻地学校联合,以减轻企业负担。996年1月23日,某市机械冶金局、某市内燃机配件总厂与驻地区政府达成将其附属于弟学校与区属红星中学合并成区第三中学的协议。同年3月15日,总厂根据协议突然宣布解除附属子弟学校李某在内39名教师中l 8名非转干合同制教师的劳动合同,并当即书面通知被解除合同的教师,发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每人800元解职费,并要求李某等18人5天内到市机械冶金局人数科报到,重新分配工作,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干部合同制教师则转到合并成立的区第三中学继续行教。3月18日,除李某另外17名合同制教师到市机械冶金局报到,都被安排到一家与当地一村办企业联营办的造漆厂上班。李某不愿意下企业三班倒干活,向学校总厂和文管局要求与干部合同制教师同等安排到教师岗位上工作,但均以附属子弟学校合并是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决定的,是政府行为,李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又是-党员,应当服从主管局的组织安排,别人能去当工人,就你一个人不行为由拒绝李某请求。于是,李某于4月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天,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收到当地区政府和市机械冶金局的书面要求:李某等18人是成建制调动工作,不届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驳回其中诉。不予立案。
「分析意见」
本案最终由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我争议予以受理。仲裁庭认为,双方依法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签证手续,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履行期间,没有法定理由或约定事项,双方不得把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内容,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总厂不能以要服从地方政府和主管局的正常工作调动为由,强行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早在1994年就发出222号文明确规定:"-、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更改。……如职工本人或企业有一方工双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不能作出强制调动的决定。二、如果因上述问题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中单方规定违约金
「案由」
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董事长
被诉人:刘某,男,37岁,汉族,原系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高级技工。
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养中心总经理。
1996 年4月16日,申诉人湖南某某货运公司附属汽车大修厂厂长刘某,不辞而别,跳到当地第三人中外合资某某汽车维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