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粤府〔2009〕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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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 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
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
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一)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项目
除外);
(二)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具体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三)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五类重污染行业统一
定点基地;
(四)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五)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有关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一)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含高速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桥梁,码头(危
险品码头除外)、仓储、物流,航道工程,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工程;
,灌区,水库及水库除险加固,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