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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zh187166 2018/11/30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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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使用、电梯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工作职责,依法查处故意损毁电梯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节能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六条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七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鼓励实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经营
第八条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将废旧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电梯采购应当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对保障性住房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电梯的综合性能、技术保障、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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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电梯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负责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出具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五)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
第十四条销售、出租电梯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为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电梯,或者含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