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随意换岗降薪
孙某于2008年1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秘,同时负责接待等工作,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200元。2009年8月,公司以孙某已经怀孕近4个月,不方便再干办公室接待工作为由,向她下发岗位转换通知书,将她从办公室文秘岗位调换为车间质量员,月工资降至800元。孙某在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规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中,孙某怀孕后,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同意孙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企业规定员工上下班打“黑车”将予以开除
生活中,执法者、管理者与他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法律没有授权不得作为,后者,法律没有限定的均可为,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企业的“家规”不得违反、超越法律的规定,这是法律常识,也是法律准则。——编辑手记
【新闻】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应视为工伤。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为了降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风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
企业出于善意的“家法”,导致打“黑车”的工程师被开除。
该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一审法院观点相悖。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家规”:员工不得打“黑车”
2007年11月5日,29岁的机械工程师袁鸿翔,进入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从事设备维护工作。
2007年12月26日,袁鸿翔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
工业园区距苏州市区较远,由于该市大多企业集中在工业园区,上下班期间,职工搭乘车辆从单位往返市区的人数众多,一些私家车车主便利用上下班顺路或节假日休息时间,在工业园区至市区线路间揽客。这些顺路揽客的车辆,因没有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擅自从事道路客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乘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008年9月8日,科技公司为了降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风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
休息日:员工打“黑车”被除名
2009年4月13日,公休在家休息的袁鸿翔从市区去公司宿舍取东西,由于正值运输高峰,袁鸿翔等了半个多小时没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