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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订立劳动合同也要履行劳动法规的义务.doc

上传人:544272817 2011/7/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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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订立劳动合同也要履行劳动法规的义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不订立劳动合同也要履行劳动法规的义务
案情:
余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7月到某食品加工厂工作,该单位安排其在包装车间工作,每月工资850元,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自余某到该单位以来,单位未为余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02年1月,因单位经营亏损,需裁减员工,遂口头通知余某次日来结清工资,此后不用再来上班。余某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异议,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缴纳在厂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告诉余某,余某是临时工,没有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单位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余某认为单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裁决由单位支付给余某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为余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某食品加工厂不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正当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某食品厂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二、单位虽未与余某订立劳动合同,但余某已向单位提供劳动,单位也按时支付了工资,他们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进行赔偿。三、根据劳部发[1996)181号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等规定,某食品加工厂应为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上可见,虽然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要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企业不能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手段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
[案例]
舒女士1999年10月到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舒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每月税后薪水为20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0年10月10日又续签1年。
2001年3月5日,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方向改变的原因,这家公司即将关闭,并对公司关闭期间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安排。当天下午,公司人事部向公司员工贴出了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领取补偿金金额等事项的通知。
该公司总经理也于当天下午同舒女士谈话,告知舒女士公司关闭的具体安排,同时,也口头提出了与舒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舒女士经过考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天,舒女士即按照总经理的安排开始交接工作。但因患急性胃病,舒女士在交接了部分主要工作后,不得不到医院急诊,并随后向公司请了一周病假。
一周之后,舒女士病愈回到公司继续交接工作,并准备按规定领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公司告知,她属于自行辞职,公司将不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舒女士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
仲裁中,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从未提出与舒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相反舒女士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