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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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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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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ppt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
法律事务部
二〇一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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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前的电视环境有些鱼龙混杂,手撕鬼子的抗日神剧比比皆是,穿越剧、宫廷剧、婆媳关系剧、大龄男女被催婚剧几乎都是大同小异。当然很多细心的观众会在电视剧的非显眼处发现几个蝇头小字: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但是,如果明知道雷同还去拍摄,这也算是巧合吗?恐怕涉嫌著作侵权!本期品牌故事从言情剧鼻祖琼瑶状告新晋写手于正一案入手,就当前如何保护广告文案等创意作品进行探讨,以期对公司广告宣传、品牌建设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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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琼瑶是否有权告
二、于正到底抄没抄
三、到底应该赔多少
四、知识产权胜利了
五、广告创意咋保护
一、琼瑶是否有权告
于正把琼瑶阿姨气病了
2014年由湖南卫视金鹰剧场推出的《宫锁连城》(以下简称《宫》3)是于正继《宫锁心玉》和《宫锁珠帘》后的续作。该剧由于正编剧,李慧珠担任总导演,湖南经视、东阳欢娱、东阳星瑞公司联合出品。
2014年5月15日下午,言情剧“鼻祖”琼瑶发布了一封名为《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的文章,文中她怒斥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称自己“心如刀绞,一气之下,已经病倒”,琼瑶还“喊话”广电总局领导,希望能让《宫锁连城》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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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琼瑶是否有权告
在公开信中,琼瑶列举《宫3》在剧本主线、支线、人物设置等多方面都存在抄袭现象,“《宫3》剧本中主线—恒泰、连城、醒黛公主三人的主线发展情节,与《梅花烙》皓祯、吟霜、兰馨公主等三位主人公之出身背景及三人之间发展出的主从关系,可说是完全一致。”《宫3》中有的细节也抄袭自《梅花烙》,“恒泰、醒黛洞房之夜未圆房,而跑到连城处私会。污蔑连城为狐狸精。对她各种虐待,找来巫师作法等多处细节完全抄袭自《梅花烙》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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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琼瑶是否有权告
琼瑶公开信发出两小时后,于正给出回应,称“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并将“抄袭”传闻归咎于部分网友和媒体。
起诉——琼瑶于2014年5月27日上午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于正及相关影视公司等五被告著作权侵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8日正式受理此案。原告琼瑶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侵权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质疑——于正等五被告就著作权一事质疑琼瑶方,提出琼瑶并非《梅花烙》编剧,该电视剧版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琼瑶仅是编剧指导而非作者
一、琼瑶是否有权告
北京三中院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著作权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而林久愉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所以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所以《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二、于正到底抄没抄
法庭针对该案件的焦点问题:于正是否涉嫌抄袭,就以下几个方面组织质证:
1、作品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2、故事情节、主线、桥段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3、涉案作品哪些部分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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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于正到底抄没抄
作品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琼瑶与于正之争,后者的剧本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需要对比两部剧本的相似度。根据“接触+相似-合法来源”这一公式可以判断作品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如果经过判断,两个作品存在实质相同之处,那么就要考虑后一作品的作者是否存在接触前一作品的可能性。如果前一作者的作品从来没有出版过,自然没有接触的可能性。但是像琼瑶的《梅花烙》已经快人尽皆知了,存在实质相同的时候,推说是“巧合”,不存在“接触”,那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被采纳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