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退工手续被延误办理的劳动纠纷
销售人员离职,公司总是担心会带走客户资源。公司以交出客户名单为办理退工手续的前提,遭到劳动者拒绝。双方僵持,造成劳动者再求职被延误,这个责任该谁负?
【案情回放】
王先生应聘某公司销售主管。试用期间,公司发现其销售计划难以完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公司要求王先生立即移交销售单据和客户名单等资料,否则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王先生则表示没有什么工作资料可以移交,要求立即办理,双方由此进入僵持状况。半年后,公司准备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却发现王先生的劳动手册从未交公司人事部门,于是通知王先生尽快将劳动手册交给公司协助办理招、退工手续。
王先生则认为公司长时间未退工已造成自己很大损失,而公司对退工损失却只字不提,因此拒绝前往公司协助办理退工手续。此后,双方再次进入了僵持状况。又半年后,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自解除合同至今不能就业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谁承担迟延退工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王先生认为解除合同后又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自己无法就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认为:王先生在解除合同后拒绝工作移交和协助办理退工手续,如有损失应责任自负。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规定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该条规定中,不存在可以迟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例外情形。
本案中,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规定在7日内办理退工手续,但公司以王先生未移交工作资料为由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担未办理退工手续期间造成王先生损失的赔偿责任;王先生以公司对退工损失只字不提为由拒绝前往公司协助办理退工手续,属于因其本人原因造成公司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形,在公司通知后所形成的损失,按规定应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相关链接】
发生迟延退工纠纷时损失赔偿责任确定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据此,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分两类:一是影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损失,二是其他实际损失。以上两类损失按过错责任原则分担,即: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或其他实际损失;如是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企业合并分立与劳动合同的履行
案情介绍:
王先生通过社会招聘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由于经营上的原因,经资产重组与B公司进行了合并,并将合并后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为C公司。C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方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C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此时,王先生认为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无须签订新合同而予以拒绝,C公司见王先生拒绝签订新合同,即以王先生不愿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随即作出了解除与王先生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王先生对公司的决定不予接受,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王先生认为:C公司是由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的,A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由C公司承继;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A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由C公司继续履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C公司作出解除原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依据,要求C公司继续履行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
C公司认为:C公司是由A、B两公司合并之后成立的新公司,公司名称、实质都已发生变更,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王先生应当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王先生拒绝签订新合同,而A公司已不再存在,C公司可以解除王先生与A公司的原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C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项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符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