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幼儿园)依法办学、内涵发展、自主发展,特制定以学生发展为核心,以教师、学校发展为依托,以学校发展规划为基础,学校自评与督导评估相结合,学校自主发展与行政监督指导相统一的《青岛市2010-2013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园)水平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评估体系
《方案》共分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六个部分,每部分各有5到7个A级指标,共计1000分。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督导评估参照《方案》中的相应体系执行,并在部分“发展要素及要求”中增加了相应内容。
三、评估方法
1. 在各校根据评估体系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实行自评的基础上,按照“每校一个方案,多把尺子衡量,突出学校自主发展”的原则,对学校实行三年一轮分段实施的评估方法,第一第二年实施过程指导性评估,第三年汇总三年规划完成情况实施结果认定性评估。评定等级时,三年评估分值各占一定权重,第一年侧重对学校三年规划制定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占最终评定分值的30%,第二年侧重对三年规划进展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占最终评定分值的30%,第三年综合评定三年规划的完成情况,占最终评定分值的40%。
、分类指导的原则,分别成立由专兼职督学组成的多个评估小组,负责相对固定的学校,每学年度分别对所辖学校督导评估一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对局属学校的评估,各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青岛市制定的评估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对所辖学校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各区市在评估前将评估计划和评估方案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督导室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督学参加。
3.《方案》下发后,各学校根据评估体系中“发展要素及要求”的基本内容制定本校三年(指2010-2011、2011-2012、2012-2013三个学年度)发展规划及办学水平自评办法,并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今后每年10月份按要求将上学年自评报告和新学年自评工作实施计划上报。
四、评估结果的使用
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对学校及其负责人的有关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评估结果汇总三年规划完成情况形成,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等级 900-1000分
良好等级 800-899 分
合格等级 600-799 分
待合格等级 599分及以下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局属学校及各区市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学校统一予以认定和表彰。评定为“待合格等级”,且限期整改后经复评仍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学校,以及由原等级直接下降两个等级的学校,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出现下列现象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评估结果等级降低一到两个等级,校长教育教学工作绩效考核不得进入先进行列:
(1)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被处以全市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的;
(2)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评估不合格的;
(3)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力的;
(4)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收费规定的;
(6)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