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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8/12/2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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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颁发《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指示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发布文号:
 
外交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法制委员会、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及内务部研究后拟订之“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业经政务院修正,并于一九五四年六月七日批准试行。今将该“原则”颁发你处、院一份,请自即日起试行。. 
附: 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 
 
一、我国法律尚无关于继承法的明文规定,因此,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必须依据共同纲领及我国政府的政策法令。 
二、外人在华土地,根据我政务院“一律不承认外人在华土地所有权”内定原则处理,不属于外人遗产范围内。 
外人死后,其土地任何人不得继承,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三、外人在华遗产继承人范围与我法院处理中国人遗产之继承人范围同。 
外人用遗嘱将其在华遗产遗赠非合法继承人者,其遗产一般准由中国人受赠。用遗嘱遗赠房屋及巨额动产案,应报外交部批准。 
四、外人在华遗产之继承,如遗赠对象与“三”项不相抵触,可按遗嘱执行;但遗嘱人不得剥夺其未成年子女之应继份。 
如遗嘱遗赠对象与“三”项相抵触,则遗嘱无效,遗产应仍由合法继承人继承,遗嘱无效或无遗嘱者,其遗产在合法继承人间的继承顺序、应继份可与我法院处理中国人遗产的继承顺序、应继份同。 
五、外人在华所立遗嘱,在继承开始前,应经我法院认证。 
外人在国外所立遗嘱,如系建交国人所立,在继承开始前,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国内外事机构认证。如系未建交国人所立,在继承开始前,应转经我驻建交国家使领馆或国内外事机构认证。 
六、外人在华遗产,如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赠人均拒绝受领,或继承人之有无不明,而在公告继承期满(公告期限六个月)无人申请继承者,即视为绝产,应收归公有。上述遗产之处理,应报外交部批准。 
七、外人在华遗产动产,在互惠原则上,可按被继承人国家的法律处理。 
建交国人所遗动产绝产,在互惠原则下,可交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接受。 
(附注)动产的解释:外人在华遗产,可分为房产及动产。房产为房屋及附着于房屋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如附设于房屋的水、电暖气、冷气、卫生、防火等类设备)。其他均为动产。 
八、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自本原则颁发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