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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8/12/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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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江师范学院
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学术风气,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同等学力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或调研报告等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办法所列学术不端行为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
(二)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
(三)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
(四)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本科生毕业后,未经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五)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学术论文,组织学位论文或者学术论文代写。
(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上该人的名字,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信息等。
(七)毕业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八)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
(九)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学校监察处、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本科生所属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其中2/3以上为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
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监察处、教务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本科生如发生学术不端的行为,且被侵权人提出权益保护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七条学校对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和表现等,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全校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的处分。其中,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处分的本科生,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取消受处分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