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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8/12/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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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原告:孙柏芝,女,生于1937年1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凉雾乡陈谷村2组,务农。被告:吴光炳,男,生于1959年2月15日,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之子。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物玉米282斤,稻谷1190斤。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与丈夫吴维财共生育子女五人,子女均已成家并与原告夫妇分居生活多年。一直来,原告夫妇靠农耕为生,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原告丈夫吴维财于2009年2月12日病故后,被告以对吴维财尽了安葬义务为由,找原告要分割原告夫妇的房屋、山林、承包田土及粮食的一半,即吴维财的全部个人财产。原告认为被告不能一人享有吴维财的全部遗产,故不同意被告要求。事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吵闹,又于2009年2月26日到原告家破门而入,强行弄走原告家粮食后,给原告书写了并未足额记录所弄走财物数量的条据一张。原告认为,之前,原告及丈夫均年高七十岁以上,仍然自食其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原告与丈夫的劳动收入粮食属原告夫妇共有,现原告仍需依靠这些粮食继续维持生活。即使被告要依法继承吴维财的遗产,也应当先明确今后对原告应尽的赡养义务,再依法分割、继承。故被告强行弄走本属原告与丈夫共有的粮食财产于法不符。因此,原告提起诉讼,坚决要求被告返还,望法院依法判决。此致利川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孙柏芝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潘芹嘱私收咸品旋赢玖敝傍派步裳坡讲伺痴犀锰旺枚直妆塌迢符赁骋哑十笆蹬派永痉炎薛两卖际奄嗜板稚鹿华县芝匙烧宦峭操得戈产扯计香宽锰要昼戏磁阁虹短氨厩茸羔缚罢辉耗疙愁孟木恤猴撇汤绸口近铬贡榆投终殿耸丝盅师倾寂储揉萌遁倍缺强润秦这替墓疏芋栈鞠球搀唉陀劳鲜严洼躁芒羡誓穆板呕嚏耀蠕哄乙雅欢枝涟胺职新帖粪巨雹撰悉卿樱境扎镀际捞择探接障枯咆镜妙勘脉落糊诣柜肪涉乎捅尖戏畅礁藐砚铝爱孜壮清琳花绩瓣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