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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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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8/12/3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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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学校。
本规定的师生员工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维护和尊重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 
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过学校的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